赠与人、遗嘱人和遗赠人的主要区别
赠与人、遗嘱人和遗赠人的主要区别提示如下:
定义及其法律依据
一、赠与人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
赠与人是指依法自愿将其所拥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依据如下: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起施行的《赠与公证细则》第2条规定:“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为赠与人,接受赠与财产的为受赠人。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遗嘱人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
遗嘱人是指依法在生前以口头、自书、代书、录音或公证等形式(亦称遗嘱的方式)对其死后的财产进行处分或对其死后的其他事务进行安排的公民。主要依据如下:
1、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遗赠人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
遗赠人是指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送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或国家的公民。主要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部分规定:“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主要区别
根据《赠与公证细则》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1、赠与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遗嘱人和遗赠人只可为自然人,且遗嘱人范畴包含并大于遗赠人范畴。
2、赠与人可以为在常规生活或常规运营中实施赠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遗嘱人和遗赠人仅可为在生前最后一次实施赠送或叮嘱的自然人。
3、赠与人为依法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遗嘱人和遗赠人则为对其死后的财产进行处分或对其死后的其他事务进行安排的自然人,其中,遗赠人仅指对其死后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