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公证中怎样审查证据?
1.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继承权公证使被继承人的财产及法律关系明确,继承人确定,公证机关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使遗产继承事宜得以妥善处理。为什么要进行继承权公证,继为什么要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公证中怎样审查证据?
公证机构及时介入、调查取证、法律服务,可防止继承人及其他相关人在继承中的一些过激、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通过公证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又使继承人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为什么要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公证中怎样审查证据?
继承权公证将大量遗产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诉讼,节省了人力,物力,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样,继承公证中的证据也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的查证包括两个阶段,即调查取证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判断是继承公证调查取证的延续,是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之前必须进行的法定程序。公证按事项可分为实体性公证和程序性公证(认证),相应的公证审查可分为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很显然,继承公证审查应当属于实质审查范畴。公证程序中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对公证调查取证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能力或称证据的可采性、证据资格,是指证据材料被作为证据采纳而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具体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说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九条,是迄今司法界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作出的最为明确、具体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在继承公证中进行证据的审查判断时,自然应当予以采用。
应当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只要其取得的方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已经有法院的相关判例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