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转移登记(存量商品房买卖)
存量商品房进行存量房网上签约后,买卖双方应尽快完善下列手续:
第一、买卖双方根据约定填写合同文本的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第二、买卖双方持网上打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等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缴纳税费,办理完税或减免税手续。
第三、原房屋所有权证设定有抵押权的,在办理转移登记前由原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指借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也可将抵押权注销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未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转移登记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情况。
第四、买卖双方可持以下材料至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网上打印的《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
□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原件)(没有共有权证的,无需提交);
□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复印件二份);
(注: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中房屋所有权人一栏应空白)
□网上打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本市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申请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偿债务等转移登记的权利人(一般是指受让方),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5)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转让人(即卖方)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6)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注:转让整宗房产的,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