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建设工程的黑白合同或称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个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是指存在招投标并将合同进行备案的情况。在审理该类案件主要有两个难点:
一, 如何界定哪些工程项目系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招投标法规定的三种情况比较抽象,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一般而言,有关基础设施如电力、水利、公共交通设施如高速公路、卫生如建设医院、学校教育设施建设等均属于广义上的公共利益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审判实务中,一般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细则规定来认定。
二, 如何认定内容的实质性改变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实质性内容的不一致,一般以影响工程款结算及工程质量为核心,故如果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工期、施工质量等发生变化,可以认定为实质性内容变化。但实务中由于设计变更工期延长等原因引起工程量等重要条款的变化,也不能一概而论,我们认为要从以下方面考虑:一看实质性内容变化是否更有利于工程质量。如双方协商提高质量等级要求,相应变更工程价款,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并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应属于有效改变。二是看合同价款的变化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一定比例,一般认为,以不超过备案合同价款的三分之一为宜。[8]招投标后的备案合同价款不可能一成不变,故实际施工中合同价款不超过一定范围应认定为合理,不属于实质性改变的范畴。
此外,所谓的黑白合同问题针对的仅仅为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而对于当事人自愿招投标的项目,以及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自愿备案的情况,因该类招投或备案后当事人变更合同系意思自治范畴,我们认为一般不宜适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问题
工程款结算问题,是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论的主要焦点问题,也是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以下我们主要针对实务中无效合同的结算、“半拉子”工程、超范围工程结算问题进行探讨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
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文体现了“承包人请求”这一字眼,是否意味着无效合同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的权利只赋予承包人,只有承包人请求才可按合同约定结算,即使发包人请求按合同约定结算、而承包人请求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的,亦只能按承包人的请求决定工程结算标准,实践中对此条款的适用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