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利息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利息应当什么时间交
  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可以协议不成;补充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借款时间不满一年的,利息应在还款时一起交;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则在每满一年时交,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则在还款时一起交。

 

 

 

创建时间:2022-05-07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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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华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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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华律师,民商律师网主办律师,民商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15年律师执业经历,办理大量的民商事调解及诉讼案件。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庭纠纷、析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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