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是随着交易的发展,如要求承诺与要约完全一致就显昨很呆板,太形式化,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所以我们确认承诺时,只要承诺没有对要约作实质性的修改(要约明确约定除外),就视为有效。承诺常见的法律风险如下:
1、承诺方式如何选择
《民法典》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可见,承诺有“通知”与“行为”两种方式,而通知又可分为书面通知、即时通知等等,具体采用什么方式通知要根据具体的要约情况,但要把握一个宗旨,那就是要保存好承诺的证据。而如果用“行为”承诺那得根据要约的要求或是习惯,比如“要约规定交定金,而承诺方支付定金的行为就是承诺”,但由于以行为方式承诺的证明难度比较大,所以更要注意证据的保存。
2、承诺与反要约的区分
承诺的内容的内容应当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有意承诺时,但在其声明中包含了添加了条款或是与要约不同的内容,作为一般原则,这种承诺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但是如果要约与承诺之间存在一些不重要的差异,应视为承诺。
那么“实质性”与“非实质生”如何区分呢?对此无法作出抽象的规定,只能根据每一个具体交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涉及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通常认为是实质性变更(但也不绝对),否则视为“非实质性”。例如:甲向乙订购一台机器,但增加了希望乙能调试机器的条款。该条款就认为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但如果增加的是更换机器型号,那那就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