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本会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员报酬(人民币) |
机构费用(人民币) |
25 万元以下 (含 25 万元) |
12000 元 |
5000 元 |
25 万元至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
12000 元加争议金额 25 万元以上部分的 2.00% |
5000 元加争议金额 25 万元以上部分的 1.2% |
50 万元至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 |
17000 元加争议金额 50 万元以上部分的 1.20% |
8000 元加争议金额 5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75% |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
23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0 万 元以上部分的 0.41% |
11750 元加争议金额 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0% |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
31200 元加争议金额 3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40% |
17750 元加争议金额 3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28% |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 |
55000 元加争议金额 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50% |
23500 元加争议金额 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45% |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 (含 2000 万元) |
80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40% |
46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5% |
2000 万元至 4000 万元 (含 4000 万元) |
120000 元加争议金额 2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5% |
81000 元加争议金额 2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0% |
4000 万元至 1 亿元 (含 1 亿元) |
190000 元加争议金额 4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1% |
141000 元加争议金额 4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25% |
1 亿元至 2 亿元 (含 2 亿元) |
376000 元加争议金额 1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8% |
291000 元加争议金额 1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0% |
2 亿元至 5 亿元 (含 5 亿元) |
656000 元加争议金额 2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6% |
491000 元加争议金额 2 亿元以上部分的 0.19% |
5 亿元至 10 亿元 (含 10 亿元) |
1436000 元加争议金额 5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4% |
1061000 元加争议金额 5 亿元以上部分的 0.18% |
10 亿元以上 |
2636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0% |
1961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 亿元以上部分的 0.17% |
争议金额39.64亿元(含)以上时,机构费用封顶为700万元;争议金额 86.82亿元(含)以上时,仲裁员报酬封顶为 1800万元。 |
1.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反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时提出的请求, 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2.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办公室确定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
3.争议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 用。争议金额超过 500 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 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 39200 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4.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定 比例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依据为多份合同;当事人约定 语言为双语或多种语言;其他特殊情况。
5.本会除按照本收费标准收取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外,可以按 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6.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
(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
(2)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如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或本会通知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可由本会确定;
(4)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确定,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
(5)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情况下,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程序进展情况要求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
(6)当事人就仲裁员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该仲裁员由哪方当事人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