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仲裁,为什么选仲裁?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启动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其所作出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获得法院甚至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不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解决有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以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专业
仲裁是一种专家断案方式,仲裁专业性取决于仲裁员的专业性,通过将仲裁案件交由双方信任的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行业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更加符合商事法律实践和行业惯例,保证了当事人争议解决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灵活
仲裁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能提供更好服务、更加专业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并且在仲裁员、仲裁程序、适用法律或惯例、仲裁地点、审理方式、裁决方式等的选择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为当事人跨区域、跨国际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稳定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避免当事人事后复杂的管辖争议,也可减少对区域或地方司法过度保护的担心,有利于促进争议解决的稳定性和中立性。
保密
仲裁作为商事主体和平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其对仲裁过程和结果的保密制度对促进商事主体在和谐、宽松的氛围中妥善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有助于减轻因纠纷给商事主体带来的负面效应。
执行力
仲裁作为一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普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普遍承认和执行,国内裁决可依据《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国裁决则可依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规定,在域外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其执行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强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