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一句承诺债权仍有效

 

     “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一张写于2004年4月30日并约定于2004年5月31日前还款的借条,出借人本应在借条到期后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及时主张权利,却因借款人在借条上写的这样一句承诺,改变了借条的性质,并在9年后打赢了官司。
 

    2004年3月,闽清人陈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林某借款44000元,林某担心陈某不还钱,就要求陈某写下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陈某并未还款。到了2006年12月,林某再次找陈某要求还钱,见陈某无力还款,林某担心写借条的时间过了太久便要求陈某重新写一张新的借条,却遭到了陈某的拒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快还我钱。”林某对陈某说。陈某理亏于是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这样你就不用担心了,一样的,不用重新写一张”,陈某拍着胸膛向林某保证“有钱了一定还”,之后陈某却仍未还款。近日,林某就拿着这样的一张借条来到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还钱。
  “这张借条是2004年写的,已经过期了,早就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借条上面的承诺没有法律根据属于无效。”陈某的家人在庭审中辩论道。“借条上面的承诺是陈某亲笔所写,借钱也是事实。”林某据理力争,双方争执得不可开交。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被告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该案判决已于3月27日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创建时间:2022-05-16 15:19
浏览量:0

李英华律师介绍  

更多

  李英华律师,民商律师网主办律师,民商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15年律师执业经历,办理大量的民商事调解及诉讼案件。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庭纠纷、析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