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夫妻再分财产 婚后所建房作价补偿

 

        新绛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给付原告张某房屋作价款3000元。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从18年前说起。1991年,张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1997年5月,张某同丈夫高某及高某父母共4人将旧房拆除,新建北房五间、东房三间,张某为建房借款9400元。2000年因夫妻关系不和,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对此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承担进行处理,嗣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8年8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此项财产。审理中,原、被告对所建房屋价值10000元均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被告高某的父母将旧房拆除并借款新建北房、东房中,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为有利于生产生活,该房产应由被告高某居住使用为宜,被告对原告应得份额进行作价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创建时间:2022-05-1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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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华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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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华律师,民商律师网主办律师,民商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15年律师执业经历,办理大量的民商事调解及诉讼案件。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庭纠纷、析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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